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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设立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省建设厅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日常工作由省建办负责,并在省房改房建办加挂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负责各市、州与省和国家的联网,及时监控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和人员培训,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具体机构编制事宜由省编办另文批复。

  (二)设立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管委会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管委会委员严格按“三个三分之一”(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的要求选聘。

  (三)对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市、州均应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依据《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接受省建设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中心可定为副处级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按归集余额控制在15-20人以内,可设3-5个内设机构。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城市人民政府任命,一般设一正一副一师(总会计师或总稽核师),且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聘用,竞争上岗;急缺的专业人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人员素质。原各管理中心的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四)原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原县(市、区)管理中心一律撤销,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名称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并按归集余额核定管理部人员编制,其中,归集余额在1000万元(2001年底数)以下的3人,1000万元一3000万元的4人,3000-5000万元的5人,5000万元以上的6-7人,管理部负责人由市、州管理中心聘任,其它管理人员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原管理中心的未留用的在编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县(市、区)经办网点以市、州管理为主,在市、州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等业务。

  (五)撤并行业和单位管理机构。省直、铁路、监狱系统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设分中心或经办网点,属所在市、州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省直、长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怀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分中心按建设部等9个部门下发的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进行运作。监狱系统和石长铁路总公司、中南大学铁道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并入分中心或为市管理中心的经办网点。

  (六)其它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11号文件精神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以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房改或其他部门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在银行设立房改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工作步骤

  (一)拟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要拟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方案内容包括:市、州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步骤及完成机构调整的时间等。各市、州的《方案》必须在9月底以前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房改房建办承担)。

  (二)分步实施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一是冻结资产、人员编制。在不影响正常归集、汇缴、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冻结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

  二是清理资产。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等;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并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真实,呆坏账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购买国债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中心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资产清理工作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在对原市、州直管理中心清理完毕后,由市、州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的清理。在此基础上,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对单位。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收回”的原则,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三是审计认定。省审计厅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各级审计部门对全省被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计,同时对原管理中心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示审计报告,报送市、州人民政府确认;行业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要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移交。将原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编办对各市、州机构调整情况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按《方案》组织实施的情况,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情况,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资产及负债状况,审计认定情况,择优上岗和人员安置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成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整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周伯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道生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编办、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的组织与领导。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等部门负责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组织与实施,并明确一名市政府领导具体负责,从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编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等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铁路、监狱等行业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所在市、州的清产核资和机构调整工作。县(市、区)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负责人和办事机构配合市、州的清产核资和机构调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各市、州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加强协调,积极稳妥,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二)各市、州要按时上报《方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有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三)各地在机构调整中要严守纪律,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资金和实物,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

  (四)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等部门及时掌握机构调整工作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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