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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管局及呈贡县房管处:

  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调查登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具体的调查登记工作由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空港经济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呈贡新城规划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的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状登记的农房,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五条 农房现状调查登记主要包含下列事项:申请登记人、常住人口;房屋座落(乡镇、村);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楼层;间数;建筑面积(批准建设面积、超过批准建设面积);用途(自住、出租);建房依据、批准日期、建成日期等。

  第六条 申请登记人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一)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的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建房人、共同居住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证或有关合法的用地来源证明;

  (三)建房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凡建房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建盖楼层进行登记;凡建房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以每户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其登记标准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情况具体掌握。未按照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的房屋面积和超规定建盖的房屋面积,只作补充登记,而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九条 调查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人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房面积测绘:由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材料进行整理、查对,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共同入户测绘、核实面积,并经有关人员和申请登记人签字盖章。

  (三)进行公示: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

  (四)统计数据备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受理地公布登记的时间、程序、须提供的资料和工作人员姓名等。

  第十一条 调查登记表格,可以参考由市房产管理局拟制的《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表》样式,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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