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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昆政办〔2008〕98号

  发布日期:2008-9-8

  执行日期:2008-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道路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促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全面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有效提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使全市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为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具体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预防1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预防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落实。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的行为。

  (三)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搞清行政区域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底数和情况,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四)公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整治,各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以上“交通事故特控区”,并做到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规范。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地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牌。

  (五)对不适应通行大型客车和夜班车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对已安排的要坚决取消。

  (六)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七)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货车和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八)行政区域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车、醉酒驾车现象。

  (九)建立健全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加大社会监督和管控力度,群策群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车辆和驾驶人得到有效管理。

  (十)安全责任制度和倒查责任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二、职责和任务分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职责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交通安全委员会),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全面抓好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策事项的落实。

  3.各地要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认真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将平安畅通县(市)区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6.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抓好每年5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落实。

  7.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地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严格整治时限,落实配套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公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统筹安排,并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经营许可;已获得许可的,调整客运线路;对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配合市政公用局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公共客运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机动车零配件的行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的生产。

  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强化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对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检查考核,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公共影响力。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并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好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三、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

  我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在每年年初以《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公布。

  年度考核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教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当年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2起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二)奖惩

  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对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市政府将根据考核情况,对考评分数排名在前六名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对经考核不合格县(市)、区,且考核分数位列后三位的,以及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市政府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

  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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