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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一、贵阳地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可在金阳新区再购置1套经济适用住房。原上市出售时,不再交纳土地收益金。

  二、符合条件的职工在金阳新区购房不受职级和面积的限制,优先使用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

  金阳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在2004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利润原则上控制在8%以内。

  三、乌当、花溪、白云、小河区内的职工,未购买过公房,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其存量补贴不下浮10%;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使用剩余存量补贴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剩余部分可加记10%。

  四、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放宽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客度可放宽至30万元,贷款期限可放宽至30年。

  五、进入金阳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在2004年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比例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六、2002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用经济实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手续。2005年1月1日起,在经营领域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

  七、金阳新区住宅建设统一做区域概念性规划,并以其中分区开发建设的修建性方案实行招标,以最优方案入选。

  八、凡在金阳新区购买1套新建住宅(6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金阳新区解决3个人的户籍。

  九、金阳新区农民新村建设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贵阳市金阳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贵阳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电话:(0851)4611063 4604628 4608787

  传真:(0851)46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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