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市行政区域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下同),除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违章建筑,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订立正式合同的承租人,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按房改售房的程序申请核准。
第四条 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实行房改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房改成本价,按北京市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远郊区、县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房改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调节系数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根据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率按规定的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计算。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属于西藏内调人员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规定增加优惠;属于教师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增加优惠。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售后维修管理,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售后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应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所售住房按房改成本价产权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及事宜,仍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房改危改区公有住房,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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