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上物认定补偿的指导意见2008
京兴政法制文【2008】20号
(来源: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网站)
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各镇人民政府:
目前,在我区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被征地拆迁户为寻求高额补偿,采取建设违章建筑、恶意、抢种树木苗木等投机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展。为保证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行进,依法遏制妨碍工作进展的行为,合理确定补偿的范围,保护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对房屋的认定补偿
1、对超出合法宅基地范围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2、对于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有权属证明的,按照权属证明面积认定;没有权属证明的,按照宅基地75%的容积率认定。
3、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合法宅基地房屋上加盖二层以上楼房(含地下室),认定为违章建设,不予补偿。
二、对房屋装修得认定补偿
1、对合法建筑的正常装修,给予认定补偿。
2、对于“院中墙”、“房中墙”等恶意装修的,不予补偿。
3、对合法建筑装修的,按照确定的装修补偿标准与实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三、对房屋附属设施的认定补偿
按照《北京市房屋规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对树木苗木的认定补偿
1、在基本农田内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不予补偿。
2、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3、对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在一般农田、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符合《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载植密度表》确定的栽植密度的,参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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