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权属登记 > 房屋权属登记 >
房产证上的房产共有人地位平等
www.110.com 2010-07-07 07:46

  张先生问:我想跟朋友合资购买一套房子,房产证要写上共有人,请问共有人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共有人一般指共同共有人,共有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无先后顺序。如该房产需转让,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李先生问:一个朋友突然发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请问这套房子是归他父母所有,还是归他弟弟所有?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在其父母尚健在的情况下,按继承的先后顺序该房子只能由其父母来继承。

  周先生问:阳台像是露台,几乎没有顶,开发商是按阳台面积的一半算的,我认为很不划算。没有顶是否算阳台?

  答:根据我国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关规定,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因此开发商的计算方式是有依据的。

  刘先生问:我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子,已订有合同。后得知开发商为了筹集资金,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他人,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女士问:我所购的房屋位于顶楼,其中包含有一个夹层,请问该夹层是否应该计算在房屋面积以内?

  回复:依据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相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层高小于 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属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