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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证据审查分析(4)
www.110.com 2010-07-07 08:54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虽各具特点,但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一有机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证据缺少任何一“性”,都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尽管如此,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属于优势证据,在没有足够的其他相反证据否定时,仍应以其为依据作出裁判。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估价业务是通过良好的公信力,其所作出的估价报告是否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采信,直接影响其公信力的提升和下降,证据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只有估价报告被行政行为采信后才产生拘束力,因此,笔者认为,房地产估价机构无需对轻微过失性的错误估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估价机构故意作出虚假的估价报告致使民事主体作出错误的判断,估价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有关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虚假作证行为进行制裁。因此,信誉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生命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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