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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屋中介
www.110.com 2010-07-07 10:13

  昨日,太原市房地产监察大队表示,经过近期的房地产市场清查,发现一些交易中存在的不良条款和行为,提请购房者注意。

  一:隐瞒重要信息

  去年10月,某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由中介公司负责协调买卖,并向消费者收取定金7000元。意向书中写明: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7.18平方米,无抵押设定。后经核实,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96.14平方米,且售房者已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购房者大呼上当。

  分析:中介公司在接受售房者委托时,首先拿到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抵押情况在产权证上有记录,但该公司刻意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且擅自将面积扩大,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购房者在付款前应当注意查看有关原件,如果及时看过房产证,就会发现面积和抵押的真实情况。

  案例二:口头保证条款

  今年7月,史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了一个二手房购买合同,该房产有房产证,史先生要求对方出示相关,中介口头反复保证土地证没有问题。签完合同后,史先生支付了2000元定金和2115元中介服务费。付房款时,史先生询问土地证事宜,中介告知土地证无法办理。史先生当即拒绝付款,并要求对方退还已交款额。对方称退款可以,但只能退定金,服务费不退,并且退定金的条件是把这4115元的收据和合同交给他们,史先生对此进行了投诉。

  分析:中介对于土地证的口头保证未能书面化,而购房者轻信了这种保证。另外,关于定金和服务费的收取也应当在合同中给予详细约定。

  案例三:不定交房时间

  范女士请中介公司买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全产权房屋。几天后,中介公司带范女士实地看房,范女士对房屋表示满意,中介说有多家购房者想买此套房屋,答应尽力争取。双方签订中介合同,范女士交了房款的20%作为定金。一个月后,中介电话通知她该房屋已被高价买走,答应继续为范女士留意。此后一年中,范女士没有买上房子,中介以继续服务为由,不退定金。

  分析:范女士被中介钓住,完全在于订立合同时的疏忽,她急于买房,在对于中介的义务界定不清时,就匆忙支付定金,以致后期陷于被动。交房时间必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这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

  案例四:交易身份虚假

  外地人小江在本市二手房中介市场看房时,听见一男子介绍某房子的信息,面积和价位都比较理想,就打听卖房者的信息。几天后,安某手持手续复印件,自称卖房者的亲戚,与小江交易。小江确定了房屋信息属实后交付了定金,但随后安某与当初的男子再无下落。

  分析:此案中,房子是真的,但安某和男子都是假的,这种情况的购房者一般是外地人。骗子的漏洞在于自称是房主的亲戚,小江应当通过正规中介寻找房源,并核对本人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通过房地局二手房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进行交易,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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