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晓溪,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耀东,厂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杰,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北京 ×××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1999 年 10 月 19 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 以下简称,天津方 ) 与上诉人(原审被
告、反诉原告) 北京 ×××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方租赁天津方的分厂(含
19 台压机),期限三年,年租金 30 万元。 2002 年 10 月 19 日 合同期满后,因部分设备损坏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交接
天津方诉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赁费 121250 元,附属设备,电费 46932.37 元,水费 3341.74 元,
取暖费 45770.40 元,合计 217294.51 元。
北京方提起反诉要求 租赁费 (含租赁 19 台压机费用)应按 11 台压机计算、收取租赁费,并要求退还租赁费 351118
元;并要求扣除变损电量和变压器损耗即要求返还电费 118954.39 元;退还 设备维修费 135873.73 元、给付货款
9833.40 元,总计 615779.52 元。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方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刚
石厂电费 31299.77 元、水费 3181.74 元、取暖费 44197.40 元,三项合计 78678.91 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于本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 180065.55 元。三、驳回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5769 元,其他诉讼费用 4830 计 10599 元,原告负担 6000 元,被告负担
4599 元;反诉受理费 11296 元,其他费用 5648 元计 16944 元,原告负担 5000 元,被告负担 11944 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2002 )×经初字第 386 号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鼎律师事务所赵杰、刘秀香律师担任天津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北京方 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四项,两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天津方 其主要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以天津方违反《劳务合同》为由判定天津方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判 天
- 上一篇: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经济合作社诉江圣军厂房
- 下一篇:工业厂房产权登记手续有简化
相关文章
- ·一起涉世博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陈荣轩与欧阳惠崧厂房租赁合同纠纷
- ·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时注意事项
- ·水暖设备安装公司诉刘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反诉代理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 ·反诉代理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 ·陈荣轩与欧阳惠崧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 ·上海安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 ·营业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原因
- ·印刷设备租赁合同存在陷阱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 ·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益费用的返还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 ·花井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