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上一篇: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 下一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相关文章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征民意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未实施即受到质疑
- ·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