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部门立法难载民意厚望(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现代经济学早已证明,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公平竞争堪称市场经济的心脏,而市场的两重性又决定了政府价格监管的客观必然。在这个常识判断下,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的治理,就不应是“应急之需”,而当是“长久之计”。而一部细化性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自然也不足以担负起政府监管的全责。所以从长远看,价格垄断的规制根本上还须在理顺政府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谋求政府的角色转换,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与企业、事业、行业协会组织脱钩,在放权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手”退到市场运行监管上来,去构建立法、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以及“信息、咨询、协调、控制和政策导向等多功能的市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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