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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知识垄断”:超越IT领域看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在IT领域之外,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广泛领域,以一种远远超越IT的宽阔视野看待自由软件/开放源码运动的人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在这方面,中国似乎还存在艰巨的启蒙任务,人们的观念有待超越和升华。

  “反知识垄断”,虽然还不是一个相对统一的概念,但是它已越来越成

  为一种影响日益广泛的重要理念。显然,它涉及知识动态发展过程中的复杂的方方面面。以下仅就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反知识垄断问题进行探讨。

  ■ 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不可质疑

  近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尤其在政治经济学等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质疑声从来就不曾停息过。当然,这种质疑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而不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的。正如阿诺德·普朗特、弗里兹·马赫卢普等著名学者在有关的著述中所表明的,在质疑或反对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长串学者的名单中,就包括著名的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哈耶克、庇古、马歇尔等。

  在中国的学术界,虽然学者们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严松紧程度以及对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利钝优劣进行比较时的不同看法上。至于从哲学、政治经济学、法理学等角度整体上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质疑及挑战的声音则很难听到。因此,对中国而言,了解国际上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另一种不同的声音就显得十分必要。

  中国的学者对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与知识产权弱势国家之间的矛盾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揭示和论述。然而,政府部门、产业界、学术界以及社会公众有所忽略或者没有充分地注意到各国内部知识垄断势力与反知识垄断力量之间的矛盾,而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一些反知识垄断力量点起的星星之火实际上正成燎原之势。因此,充分了解国际反知识垄断力量的发展动向,对确定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大国博弈中扮演何种角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反垄断法对知识垄断的限制作用十分有限

  虽然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程度不一的知识垄断,但是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情形中的“垄断”含义与传统的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有很大区别。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授予的排他权;如果该种排他权导致了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垄断,那么“知识垄断”也包括这种市场垄断的后果。无论权利人对该种排他权“滥用”与否,都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权利人利用排他权逐渐控制相应的产品市场、造成反竞争的后果(当然由“滥用”造成这种后果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二是并没有控制市场、没有造成反竞争的后果。而前一种正是竞争法(反垄断法)可能要予以制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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