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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历程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在这一阶段,尽管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已经开始初步形成,但主要是通过通知和规定的方式来反对地方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绝大多数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也没有具体的关于法律责任条款,在适用中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尽管国务院在这个阶段多次下达文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可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在我国仍很普遍。

  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阶段(1993~2007)1993年到2001年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以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2002年到2007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则进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我国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在1993年到2007年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大量的与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先后出台了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等;为了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药品管理法》(2001年)等。特别是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也明确禁止典型的地区封锁行为,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7月16日)规定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在这个阶段,我国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其他法律、

  法规、文件配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格局,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也由政策调整阶段过渡到法律调整阶段。

  我国这一阶段的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上述规则零散在众多的《暂行规定》、《决定》、《通知》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法律制度,甚至有些规定仅仅是表达了政府的一种意向,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适用中没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时期,我国《反垄断法》

  的立法工作就被提上议事日程,而对于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争议颇多,几经反复。

  三、以《反垄断法》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阶段(2007~)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第6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具体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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