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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www.110.com 2010-07-26 11:04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是根据其追求市场利益的需要所采取的自愿的市场行动,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禁止和追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不会发生经营者受到行政强制而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情况。在我国一些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严重,同时依法行政意识较淡薄的地方,行政主体试图用行政手段调控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状况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行政主体采取“拉郎配”的手段强制企业合并以制造所谓的大企业,主动出面协调解决经营者之间所谓的价格战,要求经营者集体提高价格或采取统一价格,或者要求本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给予本地、本部门的经营者不同于其他经营者的差别待遇等等。

  法律不仅禁止这种受强制而违法的经营者行为,而且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这一后果的行政主体的责任同样予以追究。否则,既不公平,也不能切中要害。至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手段,既可以是直接的,如通过行政命令、规定等方式要求经营者必须服从;也可以是间接的,如以利益威胁、利诱经营者就范。如果经营者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作出其他选择则不构成强制,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责任的垄断行为而非行政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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