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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日记”:儿童隐私VS父母知情
www.110.com 2010-07-13 17:17

  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5月30日新浪网)

  我们描述父母在不经过孩子同意的情况下看孩子日记、拆阅孩子信件的时候多用“偷看”二字,这说明父母在社会舆论环境中的这种行为并不能“理直气壮”。然而,过分强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似乎又损害了父母作为孩子合法监护人所应该享有的知情权。这在法律上同时被保护,相生相克的两种权利,该如何被有效地平衡?

  去年六一前夕,有关媒体公布的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报告显示,有69.1%的妈妈偷看过孩子的日记。今年虽然还没有看到这类统计数据,但在父母越来越重视孩子教育的今天,情况恐怕不会有太大改观。不少父母认为,看孩子的日记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发现问题,有助于父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为了帮助对孩子进行“无线追踪”,北京移动甚至还开通过一项名为“亲子通”的业务,只需要父母发一个短信,就能确切知道携带手机孩子的具体位置。中国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关怀”确实已经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其对“知情权”的运用也自如,且心安理得。

  我们在讨论父母和孩子“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时,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不同年龄的孩子受到父母监护的具体方式应该有所差异。就“儿童隐私权”而言,孩子在婴儿时期和幼儿时期,在父母面前,其实是没有必要保护“隐私权”的。孩子出生的时候,身体发肤都裸于父母面前,孩提时代,所有的行为都需要父母进行必要的监控,这时候的孩子,父母的“知情权”是完全而彻底的;而孩子上小学之后,特别是10岁之后,慢慢有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自我意识逐渐增强,此时的父母若还坚持孩子是“完全透明”的,就不可避免和孩子产生冲突。在这段时间到孩子16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父母应该逐渐削弱原来绝对的“知情权”,给孩子一个具有限制的“隐私权”,如保护个人日记不被父母偷看的自由,通信的自由,生理变化的隐私等等,但在遇到影响孩子正常教育的问题时,仍然应该坚持孩子必须向父母适时告知。此时的父母,也应该为孩子的隐私保密,充分尊重孩子。而等到孩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父母则应该放弃大部分“知情权”,给孩子充分的“隐私权”,包括不干涉孩子的职业选择、婚姻对象选择等,但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

  无论如何,将孩子私人日记、信件的内容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都是一件值得鼓掌的事。美国孩子说:“我的手很小,无论在什么时候,请不要要求我十全十美;我的腿很短,请慢些走路,以便我能跟上您。”中国父母说:“老母一百岁,常念八十儿。”其实,父母和孩子只有保持对彼此的尊重,才能达到“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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