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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述论
www.110.com 2010-07-14 14:05

  内容提要:中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最早可上溯至春秋战国时期。本文将1949年以前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史依其发展演进特征,大致划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滥觞期,大约为唐宋明清诸朝;第二时期是转型变革期,即晚清民国年间。无论是滥觞期还是转型期,“养”与“教”始终都是关乎流浪儿童健康成长的两项重要内容,因而施善与教化就成了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两个关注点,这也是它最显著的特点。从滥觞期到转型期的演进历史表明:中国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逐渐由施善趋向教化,教养并重进而替代了重养轻教。施善和教化的相辅相依,推动了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儿童社会工作;福利机构与政策;社会史

  引 论

  流浪儿童问题由来已久,只是随着中国城市化与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它才日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其实,流浪儿童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有了救助或保护流浪儿童的措施。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也有不同程度地对流浪儿童问题予以关注,实行一些所谓的“慈幼之政”。本文即拟对1949年以前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演进历史作一简要回顾,以期对我们今天的救助保护工作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滥觞期:唐宋明清

  中国对儿童的救助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易经》中“蒙以养正”,《礼记·礼运篇》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这既是夏、商、周三代致力于儿童福利事业的朦胧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儿童救助保护最早的理论源泉。它体现出朴素人道主义对儿童的特别体恤和关爱,由此对推动先秦各诸侯国慈幼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就极为重视慈幼工作,有关儿童救助方面的政令已相当丰富。据文献所载,越王勾践就曾制定条规,大力推行慈幼之政,或由国家赏赐财物,或为之雇请乳母,以期达到恤幼的目的。从现存资料来看,管仲的“九惠之教”可能是有关救助保护流浪孤儿的最早、最相近的记载。所谓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1]由此可知,“慈幼”、“恤孤”就是战国时期齐国实施的对流浪儿童、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慈善救济,这与现代社会的福利保障措施十分相似。

  两汉时期,文帝、景帝都有“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之举,通过赐粟、给帛等措施让“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2]。汉武帝时,对孤独幼童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慈善救助举措也相当频繁。南北朝期间,萧梁始在建康设立赡老恤孤的孤独园。“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3]孤独园的设立,在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直接下启了唐宋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

  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病的慈善机构。从武周时期开始,长安、洛阳及地方各道、州的佛寺中就广为设置。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养病坊又有了新的发展。“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给之。”[4]唐政府对佛寺这种善举从经济上给予了资助,救济了长安城许多无着的流浪儿童。此后的百余年,悲田养病坊仍归佛教主持经营,并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直到唐武宗会昌废佛,令僧尼还俗,并没收寺院财产,悲田养病坊才一度废弛。不过,李德裕旋上疏奏请允拨一部分寺产给悲田坊,继续救助各地的流浪孤儿。

  两宋是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朝廷相继设置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保护。北宋时期,一些贫困之家迫于生计,常将新生婴儿弃之于野,或溺之于江。为革除这种陋俗,仁者善士广泛倡议拯救幼婴,由此,宋政府亦设立专门的收养机构——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等。在专门的慈幼组织出现之前,至和二年(1055年),宋仁宗就曾下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5]随后,又因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旧制在东京城郊设置福田院,起初只有乞丐和残疾者沾其恩泽,随着经费的丰裕,也收养一些身处困境的流浪乞儿,成为当时京师规模最大的慈善救助机构。熙宁二年(1069年)冬,东京大雪,神宗乃令于福田额外拨钱收容老幼贫病无依者,供养至翌年开春。其诏曰:“京畿内外,值此寒雪,应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令开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注泊,于见今额定人数外收养,仍令推判官、四厢使臣依福田院条贯看验,每日特与依额内人例支给与钱养活,无令失所。至立春后,天气稍暖日,申中书省往支,所有合用钱于左藏库见管福田院内支拨。”[6]从上看来,宋代福田院由最初收养老人的专门性慈善机构,至神宗时已发生了一些功能变化,同时领抚少数弃婴、流浪儿童,因而也兼具有慈幼之政。后来,神宗又准京师四福田院内临时收容幼儿。一些州府县员也以仁慈之心来关爱流浪儿童,慈幼之政渐兴。熙宁七年至九年(1074-1076年),苏轼任密州太守,时“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7]。这反映出宋代一些地方官吏在任所内也普施育婴惠政,以有力措施来救助无依无靠的流浪儿。元符元年(1098年),哲宗下居养令,要求各州县设置官屋,收养鳏寡孤独之人,流浪儿童也附在此列。崇宁年间,徽宗广建居养院,流浪儿童的养育正式归属于居养院,所谓“遗弃小儿仍雇存乳养”[8]。居养费用为成人的一半,钱五文,粳米、粟米半升,这使得所收流浪儿童在生活上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是宋代幼童救助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关节点。蔡京当政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史书载:“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于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为童行。”[9]《宋会要辑稿》中也有此类载录,遗弃的流浪幼童可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谋生的机会。无疑,这些举措为推动宋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综上而论,这项拯生灵于危困的善政制度,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之后,至北宋末年已趋于完备,它妥善地解决好流浪儿童的收养、雇乳、衣食及教育等问题,并使之有章可循,有令可依。这对后世尤其是南宋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室南渡后,也承北宋之衣钵,一如继往地重视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的慈幼之政。绍兴五年(1135年),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10]地处近畿的临安、绍兴等府乃率先重建婴孩救助机构。随着南宋政权的日趋巩固,慈幼之政很快又在江南各地推广开来。南宋时期,各地所设的幼童救助保护机构,或称慈幼局、慈幼庄,或曰婴儿局、举子仓,虽名称不一,然均“为贫而弃子者设”[11]。比较著名的儿童救助机构有:举子仓、建康慈幼庄和临安慈幼局。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江南地区谷物歉收。吴兴知州郑作肃见弃婴盈道,乃设“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12],这便是举子仓之雏形,很可能是中国历史上较早专门设立的救助流浪弃儿的机构。举子仓虽由民间绅衿创设,但其经费也得到官府的资助,因而带有半官半民间的色彩。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创办起建康慈幼庄,利用没官田产收入作为恒产,对遇灾而生的流浪儿童予以救助。同时还对幼儿的抚养方式、收养年限都有明确规定,以至于慈幼庄“愈四十年相仍不废”[13]。临安慈幼局则初创于南宋绍兴年间,淳祐七年(1247年),宋理宗再下旨“令临安府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 [14],并在府治侧建屋。凡存养之具,纤细毕备,民间有愿抱养为子女的,官府月给钱米,到三岁为止。这是南宋朝廷明令建立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它的经费来源于官,由官府补贴给领养婴者一定的钱米。宋人吴自牧对此亦有相关记述:“(施局)侧有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15]宝祐年间,理宗屡次颁诏,谕令各州县仿行:“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使道路无啼饥之意。”[16]于是,以慈幼局为典型的宋代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及至南宋末年,官方设立的慈幼局已十分普遍。由于宋政府的一贯重视,慈幼局在拯救流浪儿童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元人郑元祐载:“宋京畿各郡有慈幼局,……局设乳媪鞠育之。岁祲,(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故道无抛弃子女,信乎恩泽之周也。”[17]虽然这不无溢美之辞,但也反映出一个事实:宋代慈幼局已取得相当成效,部分地解决了弃婴流浪儿童问题。

  度宗时,江西提举常平司黄震开始变通救助流浪儿童的慈幼之政。《宋史》称:“震谓收哺既之后,不若先其未弃保全之。乃损益旧法,凡当免(娩)而贫者,许里胥请于官赡之,弃者许人收养,官出粟给所收之家。”[18]原慈幼局对收养的弃婴流浪儿重养轻教,以致将来无以谋生,酿成终身贻误。有鉴于此,黄震提出慈幼局要变消极救济之法为积极之策,教养并重,使幼儿长到一定年岁后能够独立谋生,糊口养身。他说:“今仰店铺人有欲收为使唤,或买卖有欲收为过卖,及恐有宗族亲旧自欲收录,或民间欲收养为子,并仰经坊长求四邻保明申上,本司当并此儿一年合支钱米作一项给付收录之家,使之早有归着。各自习学道业,求长久活路。”[19]这样就解决了慈幼局等救助机构儿童长大后的生计问题。这表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发展到南宋末年已臻于完善,不仅得哺育,还开始重视教养。在慈幼善政方面教养并重,双管齐下,这标志着宋代救助幼童事业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已前进到了一个相当的水平。

  明清时期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是随着弃婴问题日益严峻而兴起的。晚明以后,极贫之家因添人丁而致抚养维艰,不得不抛弃自己的亲骨肉,由此溺女之风渐炽。清代溺婴也相沿成习,不独边陬之地如此,富庶之区亦概能莫外。一些有识官绅为正人心、端风俗,先后建起婴孩救助组织以遏止溺婴之风。

  明后期的万历年间,周孔教始在苏州推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他对收养遗弃小儿的家庭资助米粮,每月给米一次,男为日一升,女为日二升,六个月为止;另需将幼儿每三月送官验视。约1634年,蔡琏也在扬州创办了育婴社。扬州育婴社纯粹是一个民间慈善机构,它靠定期的集会来发展会员和筹募经费,救济贫家之婴。扬州是明清时期两淮盐务中心,鹾商麇集,富室云聚,其中的慷慨好义之士踊跃捐输,共襄善举,遂促进育婴社的正常运行与蓬勃发展。入清以后,流浪儿童救助组织也首先在江南地区得到恢复、发展。顺治十二、十三年(1655-1656年),扬州府的江都、高邮靠绅商的捐募集资相继建成育婴堂。[20]雍正帝继位后,即下诏:养少存孤与恤老同为世间善举,希“倡率资助,使之益加鼓励,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21]在这种大背景下,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在清前期迅速兴起。各地州、县都在康熙、雍正两朝依旨采取得力措施,创设育婴堂以禁遗弃之风,收养流浪孩童。同时它还由江南地区逐渐向偏远的州县扩张,许多地方先后建立起各式各样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除育婴堂外,还有救婴堂、保婴局、恤婴会、接婴所、保赤局、六文会等名目。与前代相比,清朝流浪儿童的救助机构不再局限于京城,而在省、府、州皆有,极具普遍性。由此,清前中期成为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滥觞时期的一个发展高峰。

  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转型期:晚清民国

  鸦片战争后,传统的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在西俗东渐的影响下开始转型,中国于清末民国年间出现了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戊戌时期,两广、江浙善堂的活动内容就已突破传统善堂所行善举的范围,开始设立养贫院教人以工艺。这种新型公益活动,成为社会救助事业在近代嬗变中值得重视的新趋向。如两粤著名的广仁善堂,原本“创行善举如劝善赠药施衣施棺诸善事,开办经年”[22],随着维新运动的兴起,又拟在各州府县次第“设养贫院以收乞丐,教工艺”。[23]而经元善在1898年筹划的余、上两邑农工学堂,亦向贫苦孤儿传授谋生技艺,一是推广中国已有的苏绣、南京缎、杭州绸、台州嘉定竹器等工艺,二是创兴中国未有的洋伞、木钟、压洋铁片等工艺。[24]中外技艺兼习之,极具实用价值。“工艺院教成一艺,则一身一家永可温饱,况更可以技教人,功德尤无限量”[25]。可见,在维新思想的鼓荡下,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由重养轻教趋向教养并重了,而新的慈善救济团体也更重视教的功能。[26]古人云:“分人以财谓之惠,教人以善谓之忠”,而戊戌时的慈善家们却以为“养与教同为仁政,谓惠谓忠,似教更重于养”[27]。如上海在各处增设了义塾,让适龄的男女孩童“随其质性各予以生业,或令攻金,或令攻木,凡业之可以谋生计者,皆可令习之”[28]。这样,这些活动不单是向流浪儿童提供衣食之类的救济,也致力于兴办义塾,为流浪儿童、贫儿提供必要的教育。又如1903年,北洋赈抚局总办毛庆蕃在天津“设半日学堂一所,招集极贫子弟入堂读书”;并设立一所工艺厂,令聪颖的流浪儿习织布、织毛巾、造洋桌椅等事,愚钝者则学编柳条、织簸箕、提篮等艺,“俾人人操一业以自养其生”[29],它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清末民初,上海地方绅商和社会名流也设有收容救助、教育贫儿和流浪儿童的机构,像上海孤儿院、广慈苦儿院、上海贫儿院等都依公益田租收入和社会捐款为经济来源,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上海孤儿院,1906年由高凤池、李平书、王一亭等人筹款在南市创办,1910年迁至沪南龙华新址。龙华总院收养6-18岁男女孤儿,立有小学堂、工艺所,男孤习藤、木、织四科,女孤学缝纫、烹饪、图画、造花、刺绣等工艺。除此之外,上海在近代时期还有多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如普益习艺所、私立上海贫儿院以及孔祥熙主持的中华慈幼协济会。此外,在汉口、南京、镇江、宁波等地都有类似的机构。它们都以教养兼施、扶助弱者、塑就新人为己任,成为近代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中一个夺目的亮点。

  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值得一提的还有在华的西方教会,他们也创办了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等救助机构。当然,其初衷是想借此博得中国人的好感,进而让人们皈依基督耶稣。比较著名的慈幼机构有徐家汇圣母院育婴堂、上海土山湾孤儿院、浦东唐桥墓女孤院、汉口孤儿所等。从相关史料来看,天主教会比基督教会更热衷于此项事业,其开展的时间也较早。1843年,法国天主教耶稣会首先在上海设立圣婴会,赎买被遗弃的孩童。19世纪40年代末,耶稣会传教士又在横塘修道院内创设了一所孤儿院,1850年迁往附近的蔡家湾。而此时浦东唐墓桥也建有一所孤儿院,专收女孤,蔡家湾孤儿院遂将女孤全都送往唐墓桥。[30]19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随着洋教势力的进一步扩张,教会慈幼机构几乎遍及大半个中国,为数众多。从有关文献著述来看,“属于法国系统的天主教办的较大育婴堂或孤儿院主要分布在上海、天津、南昌、青岛、武汉、重庆、贵阳、长沙、广州等地”[31]。英国天主教所属各差会也在中国创办若干慈幼机构,但规模不如法国,据1934年的统计,已仅存湖北汉阳、江西建昌和山东威海卫三处,共收养孤儿100多名。另外,美、德、意大利等国的天主教传教士也在华建有育婴堂或孤儿院。1868年,意大利传教士在汉口鄱阳街创办了武汉地区第一所孤儿院。1894年,天主教会又在武昌花园山天主堂旁添建婴孩院一所,收容男孤儿。至民国年间,武汉地区还有美国传教士何德美创建的汉北医院育婴堂和汉口张公堤慈幼院,他们在抗战期间收容了百余名左右的孤儿、幼婴。[32] 除天主教外,基督教会在近代中国也开办了一些慈幼机构,大多为英、美两国传教士所办,规模相对较小。其中,属于英国系统的基督教会办理的慈幼机构,主要分布在长沙、太原、宜昌、新安一带;属于美国系统的基督教会的慈幼机构则分布于广州、上海、宁波、福州、长沙和烟台等地。[33] 另据基督教中华续行委办会对清末民初(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含天主教)各项事业的调查统计,西方各国的天主教会在中国创办了150多所孤儿院,广泛分布于苏、浙、皖、粤、蒙、直等省区,累计收养的流浪孤儿在15000人以上,其中多数为女孤。[34]

  教会的儿童救助机构大都采取养、教、工三者结合的救助方式。每遇灾荒或战乱,大量的婴孩被遗弃,成为无依无靠的流浪儿童。教会则将之收入,给弃婴流浪儿童以衣食,而它的经费则多靠各国教会自行筹措。因晚清时期教会慈幼机构大多附设于教堂中,条件较差,保育设施不足,保健方法亦欠缺,众婴相处,极易感染病症。不过,也有一些地方的救助机构成效明显,流浪儿童亦从中受益,逐渐成长为社会有益之人。至于“教”的方面,宗教教育无疑是教会慈幼机构的必修课。此外,教会的儿童救助机构大都还传授了一些最基本的文化知识基础(如中英文),举办了职业技能教育。在传授技能的同时,教会提倡“教”与“工”的结合,也提供了许多劳动实践。如天主教早期在上海创办的蔡家湾孤儿院,就让一定年岁的男孤学习缝纫、木工、印刷等技术;另设在上海徐家汇的土山湾孤儿院的孤儿也要学木工、制鞋、雕刻、油漆、纺织以及农田耕种等活儿,并设立一所印书馆,让孩童打字、排印,进行实际操作。宁波伯特利孤儿院,流浪儿“十岁以下要糊火柴匣和编织渔网,十岁以上要刮麻、打麻帽和编织毛线,后来又发展一种出口生意编结金丝草帽”。[35]教会救助机构收养了一批批的孤童、流浪儿,并传授若干种工艺,让孤贫孩童通过劳动逐渐习得手艺,为日后走上社会自食其力、自谋生计具备了有利条件。

  毕竟,晚清之际教会的儿童救助机构是伴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而来的一种舶来品,其殖民色彩的烙印清晰可见。对于上述现象,我无意为之文过饰非,或溢美夸耀,但也应看到,教会儿童救助机构在中国各地的广泛创办及其采用“养”、“教”、“工”结合的举措,无疑为延续了千百年的中国传统的儿童救助事业吹来了一股新风,对中国近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变革与发展产生了影响。如民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创设的各种救济院,也或多或少地借鉴西方近代的慈善救济理念,对受助的流浪儿童养、教、工并举,行积极救济之策。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一些关于社会救济事业的专门法律,使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置于政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逐渐引导走上有序发展之路。1928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这是民国时期关于社会救济事业最重要的文献之一。《规则》共八章,对地方的救济机构作了详细的规范。第一章总纲即规定了救济院的基本原则,诸如救济院的设置及施济对象、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名称变更等。救济院分为养老、孤儿、育婴等六所,并要求各省、县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或分别缓急设立,或合并办理。第二章至第七章,则对救济院内设六所制订有详尽规定。孤儿所的收养对象为6-15岁的贫苦无依之男女,入所的孤儿按年龄大小就近免费入校学习,成年时则介绍其合适的职业;对领流浪儿作养子女者须严格审核,并随时访查以避虐待或转卖流浪孤儿之事的发生;育婴所收养六岁以下被遗弃的男女幼婴,雇请乳媪哺养,婴儿满六岁时送入孤儿所,或准人领养。

  民国时期,北京香山慈幼院是最著名的慈善救助机构。它是大慈善家熊希龄于1920年创办的,收养京畿地区的无辜灾童,维持垂二十年之久。[36]另外,张謇在南通创设的狼山盲哑学校也很有名。20世纪20年代以后,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机构在全国各地已很普遍。各地新设立的孤儿院等慈善救助组织都非常重视教养兼施,为流浪儿能自立于社会谋生计着想。1922年,长沙开福寺、灵云寺等八寺的僧众联合筹款创办起湖南佛教慈儿院,以“收养孤苦儿童以国民教育兼司各种工艺,俾能独立谋生为宗旨”。由于救助保护机构实行教养兼施,这样,不仅让入校的流浪孤贫儿童学习基本的文化知识,而且还教会他们一门谋生的技能,为将他们塑造成有益于社会的人做出了贡献。

  抗战期间是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日军侵华战争,不仅造成了大批的难民逃离家园故土,还使得无数平民惨遭杀戮,孩童失去双亲,成为了无依无靠的难童孤儿。实际上,这些无依无靠的的难童即是流浪儿童,他们尚未成年,自立能力差,非常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呵护。因此,难童的救济与教养也就为抗战时期慈善救济的重点。据推算,在内迁的1500万难民中,有难童约400万,其中亟待救济者至少亦有数十万人。[37]抗战一开始,社会各界就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表现出极为关切和重视。从北平、上海、南京等地流亡来汉的大批文化教育人士纷纷呼吁人们重视救济难童。如“救国会七君子”之一的沈钧儒就对难童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提出对他们要予以特别的爱护,施以合乎时代的教育。宋美龄于1937年抵达武汉后,紧急召集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总会在汉的委员举行会议,讨论救济妇女儿童的事宜。随后又在《妇女生活》上刊文,倡议救济难童:“我们怎么能够任他们去流浪,变成乞丐,变成匪徒,变成嗷嗷待哺的饿殍。……谁不应该去救济他们,救他们出水深火热的苦难,帮助他们成为有作有为的国民,将来也担负起捍卫国家复兴民族的一部分责任呢?”[38]这就为成立战时儿童保育会作了舆论宣传。1938年3月10日,战时儿童保育会在汉口正式成立,由宋美龄为理事长、李德全为副理事长,在战时儿童保育会筹建过程中,中共妇女干部邓颖超、刘清扬等人也积极参与,多方奔走,出谋划策,推动和促进了这一救助难童的慈善机构的顺利建立。随后她们又在保育会中任理事,筹办保育院,为保护民族下一代也做出了很大贡献。

  战时儿童保育会正式成立后,首先在汉口筹设了第一临时保育院。从1938年3月底开始接收各地来武汉三镇的难童,至5月初正式建立时已收难童1700余人。1938年秋,全国各地建立起14个分会,分布于湖南、湖北、河南、江西、浙江、安徽、四川、贵州、云南、广东、广西及重庆、成都、香港等省市。[39]后来,陕甘宁边区也建立战时儿童保育会分会,由邓颖超负责。在总会、分会的领导和计划下,还普遍筹设保育院,对难童施以教养。据统计,“战时儿童保育会在各省市设有保育院46所,由该会请求外国教会代养难童者6所”。[40]在教的方面,各地的保育院一般都设有婴儿、幼儿、小学三部,但实际上主要为小学部,因为收容的流浪难童绝大多数是6至15岁的学龄儿童。根据收养难童的年龄和原有文化水平,保育院分班授课。1939年以后依照国民政府教育部颁行的学制,统一用教育部审定的教材,进行系统的讲授和学习。保育院除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学生进行自我管理,以增强难童的集体观念,提高其组织纪律性。同时也开展一些劳动技能活动,为难童毕业后谋生之需。劳动技能以学会开荒种地、饲养家禽为主,此外,男生还要学木工、理发、做豆腐,女生则学烹饪、缝纫、纺纱、织布等,使之通过数年的学习养成独立生活的技能。在养的方面,保育院实行住院制管理,每个班均配有专职的生活指导教师,特别是对婴儿部、幼儿部的难童关心照料备至。在院难童的衣食住行都由院方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对刚入保育院而患有贫血、砂眼、肺病、皮肤病等症的难童都及时予以治疗。保育院的经费主要是战时儿童保育会拨给,而保育会的经费由政府补助部分,绝大部分是靠海内外的慈善捐款。

  战时儿童保育会存在历时八年(1938.3-1946.9),为救助难童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抗战时期最有影响的儿童救济团体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仅截止至1943年底,战时儿童保育会及其所设的保育院就已收容了28923名流浪难童,[41]估计整个抗战时期收容难童总数不低于3万。除战时儿童保育会外,抗战期间从事救济流浪难童的机构团体还有两类:一是政府的救济机关,即中央振济委员会及其各省市的分支会;二是民间慈善团体,影响较大的有中国战时儿童救济协会和中华慈幼协会。这些机构在救助、保护众多流浪儿童也做出很大贡献,培养了一批的民族幼苗,其中不少人后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国家的栋梁之才。

  结 语

  中国自古以来即具有的“慈幼”、“恤孤”等观念对于古代社会尤其是唐宋明清时期的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显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中国古代较早地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辅以家庭赡养、家族收养及私人捐助施舍的流浪儿童救助模式。及至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俗东渐的影响,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方式才发生剧烈的变革与转型,出现了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教会和社会救助机构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滥觞时期还是转型时期,也不论是政府型或民间性救助机构,“养”与“教”始终都是抚养流浪儿童健康成长不容忽视的两个方面,由此,施善与教化就成了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两个关注点。我们不难看出,从滥觞期向转型期的演进过程中,中国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也逐渐由施善趋向教化,教养并重逐渐取代了重养轻教。施善和教化的相辅相依,推动了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向前发展,这也是中国千余年来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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