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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权益 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
www.110.com 2010-07-13 17:23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改革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废除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代之以土地征用制度并对城市土地开发实行国家补偿,对于有效避免和有序解决目前因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对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立勇在谈到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的必要性时说,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太低、征收土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地方政府利用化整为零、瞒报耕地等手段违法申请征地导致大量耕地流失等现象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秩序,也引起群众不满。与此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成为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在国有土地已经市场化的情况下,拆迁制度回避土地问题,允许政府通过房屋拆迁无偿取得居民土地;许多地方立法以实施《拆迁条例》为名,在补偿标准上通过实行“基准价”的土政策限制评估标准,降低房屋价格,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在政府参与拆迁的情况下拆迁补偿争议的裁决程序行政化,难以实现公平裁决;地方政府利用可以强制拆迁的权力,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暴力拆迁问题突出,导致被拆迁人以极端形式抗争,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在城市房屋买卖已经市场化的情况下,政府介入甚至以强制手段介入房屋买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正当职能严重脱节,不仅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张立勇说,公平是社会发展的标志,稳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对社会公平、政府职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决定了对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制定新的法律非常必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重要财产权,剥夺这些权利的立法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基本法律规定,而不能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

  现阶段是否具备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基本条件?张立勇分析说,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立法的社会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是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比如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所以存在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的问题,是基于旧体制下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经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的制度、社会状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相关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废止拆迁制度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张立勇建议,《土地征收征用法》应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废止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加“公共利益用途”的审核环节。对市场开发所需土地,交给市场解决。同时,鉴于旧城改造对于提高城市品位、提高土地利用率并节省土地对我国有特殊的意义,为保证商业开发所需土地,对开发成本太高、没有开发利益的情况,可以建立在严格评估的基础上,政府对开发商给予财政补贴的制度。

  ——为保证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对基于商业开发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与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一样,仍实行国家征收制度,但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数额应当比照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程序确定。

  ——征收、征用土地决定作出之前必须听取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人或居民的意见。因征收、征用决定包括补偿决定产生争议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商业开发产生的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土地的征收、征用基本属于同类性质的问题,可以集中于同一部法律,即《土地征收征用法》,同时废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影响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实施。

  附相关背景知识:按照新的《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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