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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妇女劳动权益能否受保障?
www.110.com 2010-07-13 16:46

  近日,市区一市民反映,其57岁的亲戚在市区一家餐厅洗碗,近期由于身体不适,提前两天通知该餐厅辞职,但该餐厅要求其亲戚再工作1个月才发放工资,否则不发放。之后,其家人向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该局工作人员答复,不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对此,他表示不解。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因为当事人已57岁,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家规定女性职工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特殊工种除外),所以这件事如何处理,还需向上级部门请示,如果应该受理,他们会尽快跟进。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因为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劳动法》及一些政策法规只对就业的最低年龄作了限定,规定必须年满16周岁,但是对年龄上限却没有规定(一些有害作业、高度危险等特殊行业除外)。照此说来,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受理这类事件纠纷。该负责人说,如果该市民的亲戚与其工作的餐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话,那么,按《劳动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1个月辞工,否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其责任主要在餐厅一方,其亲戚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工资也应该予以发放。

  市法律援助处的刘荣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另外,从程序上讲,老年人出现劳动纠纷事件,也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但无论受不受理,劳动保障部门都应给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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