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年检验照公告
www.110.com 2010-08-03 15:58
关于开展2004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公告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
执行日期:2005-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4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年检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月1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 东莞地方税务局
- ·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 · 国家税务总局
- · 个体户业主和个人独资费用扣除标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