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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年检验照公告
www.110.com 2010-08-03 15:58

  关于开展2004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公告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

  执行日期:2005-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4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年检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月1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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