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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湖北省、山西省、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实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机构”)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谈话提醒工作。

  第三条 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事务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及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谈话约请部门”)应当约请事务所、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一)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有必要谈话的情形。

  第四条 谈话约请部门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并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约请部门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谈话约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谈话约请部门应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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