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湖北省、山西省、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实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机构”)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谈话提醒工作。
第三条 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事务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及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谈话约请部门”)应当约请事务所、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一)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有必要谈话的情形。
第四条 谈话约请部门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并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约请部门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谈话约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谈话约请部门应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相关文章
- ·我国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人员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 ·广州市国营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
-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制度的补
- ·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 ·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 ·关于贯彻财政部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
- ·推行合伙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合伙制的思考
- ·关于注册会计师与税务代理行业的“合”“分”
-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资产评估行业检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 ·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实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
- ·资产评估为知识产权运用铺路
- ·版权资产评估准则研究全面启动
- · 如何规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 · 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
- ·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 · 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
- · 云南白药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
- ·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 河北廊坊调整企业改制补偿金支付
- · 什么是股东会
- · 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
- · 隐名合伙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