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李奇栋连续4次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都遭拒。昨日,广州市首例股东知情权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亏损“有些不可思议”
李先生所在的广州市阳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称“阳河物业”),前身是国有的一个房管站,2003年改制为公司,负责原辖区内的公房和商铺的租金代收。
但是,李先生却被告知,该公司2007年至2008年亏损,他认为“有些不可思议”。之后,作为31名股东之一,他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在今年1月至6月中共提出4次查阅账目(收支情况)。但是,要求均被董事会拒绝。于是,李先生以其“股东的知情权受损”将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曾在荔湾区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李奇栋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权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同时,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该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给李先生查阅。
一审判决后,阳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股东有权了解财务状况
荔湾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公司股东,依法对被告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使不直接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由于原告已经多次书面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账目,但被告至今没有合理的拒绝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查账动机可疑,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调解未成,广州市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争议焦点
○股东知情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阳河物业认为,股东知情权应当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而且行使该权利不应该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更不应该损害公司利益。
原告李先生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查账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被告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的查账和侵犯了股东的合法利益。
○是否超出会计账簿范围
阳河物业认为,《会计法》是用于“规范会计行为”,不应用于解决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因此,一审判定其需提供的“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它辅助性帐簿”遭到他的质疑,“这些已经超出会计帐簿的范围”。
此外,代理人还认定会计凭证不在股东可查阅的会计帐簿范围之内,“原始凭证不给查”。
而李奇栋则坚持要查阅原始凭证,他认为自己作为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原始的明细收支情况,“不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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