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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诈骗香港公司1.05亿元 一审判无期
www.110.com 2010-08-07 10:27

  摘要:日前,海南省文昌市人林川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并与新X基建公司签订合同合作收购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但却虚构煤站、煤矿收购价格,骗取他人1.05亿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工商局批准成立公司

  据了解,林川,海南省文昌市人,1961年生,中专文化,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定代表人、长。1998年,林川得知山西大同有一煤炭项目,并了解到新X基建公司(下称:新X基建)有意合作收购该项目。1998年7月,为了与新X基建合作,林川让其胞弟林某某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简称“新创基”)。

  公司成立后,林川与宋某找到新X基建总陈某和董事符某商谈。经香港新X集团公司总裁郑某某同意,陈某和符某决定与新创基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新X基建提供收购资金,新创基在山西大同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以收购的煤站煤矿资产按收购价格原价出资,与新X基建成立合作公司共营煤炭业务。

  1998年11月,林川代表新创基公司,与大同燕X优质煤炭集运站莘某签订《煤站转让合同》。新创基以6900万元收购该煤炭集运站全部股权。林川隐瞒了燕X煤站真实收购价格,向新X基建陈某、符某等虚构收购价为8500万元。新X基建与新创基再次约定,双方就此煤站项目成立中外合作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1.4亿元,新创基以该煤站所有权作价8500万元投入合作企业。1998年12月19日,新X基建以全资子公司新X公司与新创基在海口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新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

  新煤公司投资总额1.4亿元,注册资本5600万元,其中新X公司出资2856万元,占51%,新创基出资2744万元,占49%。1999年1月11日,新煤公司在山西大同工商局登记成立。1999年5月10日,新创基及林川通过宋某、李某等联系,又在大同收购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油饼沟煤矿等资产,收购价分别为940万元、410万元、750万元、580万元。

  隐瞒收购煤站、煤矿价格,虚构收购价为1.95亿

  在收购燕X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资产(以下简称"一站三矿")过程中,林川多次向新X基建及陈某故意隐瞒上述资产实际9000万元的收购价格,虚构资产收购价格为1.95亿元,要求新X基建给新创基转款1.95亿元。林川称要收购煤站、煤矿转款,新X基建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给新创基汇款1.4亿元;1999年6月汇款4000万元;同年12月汇款2500万元。海口新创基收到上述款项2.05亿元后,将1000万元退回新X基建,实收1.95亿元,仅用9000万元支付了“一站三矿”的收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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