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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杀人男子一审判无罪
www.110.com 2010-08-16 17:58

  近日,记者获悉一宗被控杀人一审的案件,案中被告黄某涉嫌杀死一名男子后盗走其小汽车,被机关指控犯了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但因为案件存在多处疑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无罪。目前,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起,二审尚未开庭。

  公诉机关:黄某杀人抛尸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张某都是人员。2008年4月16日,黄某驾驶张某的吉利小汽车,搭载张某到新会区后,在车内注射毒品。之后,黄某产生了杀死张某的念头。当日19时许,黄某在张某的汽车尾箱内取出铁锤,向张的头部猛击数下;接着,他又向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杨某索要了尼龙绳,到车上用绳子紧勒张某的脖子,又用螺丝刀插入张某的鼻孔内,直至其死亡。

  杀人后,黄某非常害怕,驾车在附近转了几个圈后决定去顺德,路上经过江海区公安分局门口。黄某想到车上有尸体,如果遇上民警查车就麻烦了。于是,黄某在过了江海公安分局门口附近的红绿灯100米左右时,将尸体从副驾驶的位置踢出去。随后,黄某将张某的吉利小汽车盗走,并逃匿至顺德乐从。

  黄某:当庭翻供

  在公安机关里,黄某曾多次作出供述,承认自己杀死了张某,但前几次的供述均有出入。其在公安机关的最后一次供述甚至对之前的公诉全面翻供。

  在法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黄某当庭予以否认。黄某辩称:是一名绰号“三七仔”的男子杀死张某,其只是按照“三七仔”的吩咐,到停车场拿了一条绳子和一把螺丝刀给对方,作案后“三七仔”逃离现场。其将被害人的车开到顺德,是准备将车还给“三七仔”,只是一时找不到对方,并且其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其辩护律师刘雄则辩称,黄某的口供不稳定,杀人动机不明,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没有黄某的指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另外,黄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盗窃罪不成立。

  法院:案件存在多处疑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表示,虽然黄某在开被害人小汽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张某的钱包、身份证等物品,黄某也作出过有罪供述,但其已翻供,其有罪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多处重要地方互相矛盾,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如黄某供述与张某分别用针筒注射海洛因,但现场提取的2支针筒未检到2人的指纹,针筒内也未检出常见毒品,尸检报告补充说明称,张某的手腕未见明显针孔。

  法院最终认为,证据上无法形成认定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遂采纳了刘雄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黄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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