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返回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 置
第六章 定 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返回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七十八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七十七号——实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