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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法律规定
www.110.com 2010-08-14 17:53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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