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措施,重庆市工商局昨日紧接着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外商积极在渝投资。与现有相关政策相比,《意见》对于外国商人投资兴业方面推出了更为便利的措施,集中表现为外国自
然人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内开设一人有限公司,均可
在渝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等六大特点。该《意见》已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特点1:自然人可作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
按规定,中国自然人不同于外国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专家认为,实践表明,相当一部份投资者期望以自然人为中方投资者。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限制的政策,大量吸引了华人、华侨、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意见》中规定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主体。
特点2:放宽外国(地区)投资者范围
按现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应当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外国(地区)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不属于商事主体,不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这类组织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对促进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大有裨益。《意见》放开限制,准予其投资。
特点3:外国人可在渝设立一人公司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意见》采纳了不受限制的意见,规定外国(地区)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内开设一人有限公司,均可在渝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特点4: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
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这项措施已先期试行三年多,受惠企业众多,社会反响积极,为此,《意见》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
特点5:对外商(字)号实行预保护
《意见》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将其商(字)号纳入重庆市企业名称库,预作保护,有利于减少争议,促进引资。
特点6:建立提示警示制度
所谓提示警示,就是一种行政指导方式,它要求外企所在地工商所(属地监管机构)根据经济户口信息系统及时动态的信息提示,对外商投资者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期限和经营期限届满,以及登记事项改变等情形及时向企业发出书面提示、警示,避免企业处于违法状态,或放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从而使企业、投资者免受处罚或免受严重的处罚。
记者郑军实习生夏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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