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规定非常严格,要求实缴出资并不得抽回出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以下二者尤为突出:
一、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二、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放到指定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将资本进行抽逃。
这样的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严重危害相对当事人.如果引起诉讼,经常发生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针对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有以下对策可予防范:
一、追究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情形,应当追加验资单位为共同被告,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惩戒虚假验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采用注册资本担保制度。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是一个常见现象,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旦发生注册资本不实现象,也可以通过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注册资本担保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确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确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就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其他法人、公民承担责任。
三、严格公司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股东资注册资本等内容,防止和减少公司滥设行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公司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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