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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4)
www.110.com 2010-07-08 21:08

  (5)代表公司对董事诉讼。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均规定监事会在公司对董事的诉讼中代表公司。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监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对董事会的成员代表公司。日本《商法》第275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对董事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由监事代表公司。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3条规定,公司与董事间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察人代表公司,股东会亦得另选代表公司为诉讼之人。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另外,第223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为买卖、借贷或其他法律行为时,由监察人为公司之代表。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的代表权,同时我国也无派生诉讼制度,当董事尤其是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时,何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就成为一个问题。

  2.监事会职权的差异比较

  (1)德国监事会具有任命董事会的职权。德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起源于为保护股东利益而设立的股东委员会,因而监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利。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4条规定,董事会的成员和主席由监事会任命。在董事和主席严重违反义务,无力履行通常的业务,或者是已丧失了股东大会对他的信任(由于明显的不切实际的理由而致丧失了信任除外)等重要情况下,监事会有权撤销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更换董事会主席。除此之外,《股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还具有确定董事的报酬、批准对董事的贷款、对董事会提出建议等权利。

  而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0条则规定,监事会任命经理室的成员并授予经理室成员中的一人以总经理的资格。

  (2)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监事个人可行使职权。如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21条规定,监察人各得单独行使监察权。日本监事也可以各自构成公司机关,监事为复数时,可以单独行使监事的职务权限。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在检查公司账簿及财产时,可以委托个别监事会成员或聘请其他独立专家行使监事会权力。

  另外,德国、法国和日本,都对监事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做出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只是简单地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导致监事会职权缺乏保障、流于形式,不利于保障监事会监督权力的落实。

  八、监事的义务

  1.监事的注意(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均对监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由于监事在执行业务时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所以没有规定监事的忠实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

  德国《股份公司法》116条、93条规定,监事会成员在其执行义务时,应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违背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负有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对其是否已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有争议的,其负担举证责任。

  日本《商法》第277条规定,监事怠于执行其任务时,该监事对公司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地区2001年修订《公司法》第224条规定,监察人执行职务违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职务,致公司受有损害者,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台湾地区《公司法》,监事怠忽监察职务的情况有:(1)监察人未能运用其职权,充分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遗漏或纵容董事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2)监察人未能详查董事编造提出股东会之簿册文件,以致议决违法之盈余分派案和虚伪之表册,致有损公司利益。(3)董事与公司所交涉时,监察人不为公司代表。(4)监察人对于董事会报告危害公司之事实后,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使公司受有损害者。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28条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但是,上述规定,仅有监事的忠实义务,而没有监事的善管注意义务,是不够全面的。作为监事,承担着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责,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必须要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虽没有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但若未尽善良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并制止董事和经理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没有发现虚假财务报告,同样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在《公司法》中对监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并规定监事未尽注意义务,应对公司和第三者负民事责任。同时,对如何判断监事是否忠实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2.监事的保密义务

  德国(93条)和法国(149条)均规定,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我国《公司法》第62条亦规定,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九、监事的法律责任

  日本《商法》第277条规定,监事怠于执行其业务时,对公司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278条规定,监事应对公司或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亦应负相同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根据280条及266条之三第二款,监事对应记载于监事报告书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虚假记载,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除非监事应证明对其记载未怠于注意者。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24条,监察人执行职务违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职务,致公司受有损害者,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226条规定,监察人对公司或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察人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第219条规定,监察人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股东会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监察人违反此规定而为虚伪之报告者,各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50条规定,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个人过错负责。他们不对经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对经理室成员的轻罪行为,如监事会成员知道并未在股东大会上予以揭发,他们可被宣判对该轻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违背其义务,应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如对其已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义务有争议,监事会成员负举证责任(117条)。监事会成员发生虚假陈述、不正确说明行为,将处以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违背保密义务,将处以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399条、400条、404条)。

  从上可以看出,日本和台湾地区对监事违反义务时的民事责任规定较为具体,监事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对第三者的责任、与董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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