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以生申请国家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一、维持北京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赔复字(1999)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
二、本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郭以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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