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时效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4)
www.110.com 2010-07-21 10: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因此,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对“上年度”所作的解释是: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陈水保、刘文中各被羁押813天,按照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9.44元计算,应当赔偿陈水保、刘文中各23934.72元。刘文中要求赔偿差旅费2000元和律师辩护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赔偿决定: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陈水保、刘文中赔偿金各11967.36元,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陈水保、刘文中赔偿金各11967.36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