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因此,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对“上年度”所作的解释是: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陈水保、刘文中各被羁押813天,按照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9.44元计算,应当赔偿陈水保、刘文中各23934.72元。刘文中要求赔偿差旅费2000元和律师辩护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赔偿决定: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陈水保、刘文中赔偿金各11967.36元,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陈水保、刘文中赔偿金各11967.36元。
- 上一篇:简述刑事赔偿时效的立法
- 下一篇: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限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时效制度规定
-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练习题赔偿请求人
- ·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练习题赔偿请求人
- ·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赔偿规定
- ·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损坏、拍卖的赔偿规定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最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国家赔偿法真的规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吗
- ·国家赔偿法没有理由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 ·国家赔偿法时效中止问题的问答
- ·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 ·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限的规定
- ·国家赔偿法的时效中止
- ·国家赔偿法中的时效确认和赔偿程序
- ·简述国家赔偿法的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