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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动(13)
www.110.com 2010-07-21 10:47

  ??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口头提出复议申请 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以及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复议申请的受理

  ??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依法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 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凡与前述6项法定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 件不相符合的,就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凡符合申请条件 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 即视为受理。

  ??对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受理或作出答 复。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其职权,也是其职 责。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复议机关如不受理或者应依规定 转送而不转送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对此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定的法律 责任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 政处分;若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 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复议案件的审理

  ??审理阶段是复议程序最重要、最关键,也是最复杂的阶段。审 理的最后结果,就是作出复议决定的根据。

  ??复议必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和适当性作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但是申请人提出要 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 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 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 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 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 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 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 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 个人收集证据。因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掌握 充足的证据,并以此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到复议进行 期间才去收集证据,只能说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证据不足的情 况下作出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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