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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www.110.com 2010-07-21 10:47

    (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5、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8、公民身体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范围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四)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负有赔偿义务
    (五)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前,必须先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申请确认,但已被确认为违法的除外。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口头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记入笔录。
3、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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