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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补贴规则与SCM规则的差异分析与冲突解决(6)
www.110.com 2010-07-21 11:26


    其二,通过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SCM第32.1条,即“除依照由本协定解释的GATT11994的规定外,不得针对另一成员的补贴采取具体行动”,似乎可以认为,在《反补贴条例》与SCM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应适用国际条约即SCM的规定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SCM并不涉及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67段,中国就WTO的直接适用问题作出了保留。(35) 除了该保留表明中国将以修改现行规则和制定符合WTO协议新法的方式实施WTO国际规则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亦明确规定适用国内法规。因此,法院并不能直接适用SCM的规定。
    其三,通过行政声明的方式。行政声明的方式是美国处理其国内立法与WTO国际协定关系的一项立法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因美国国内法规违反WTO协议规则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它是通过总统向国会提交并由国会批准的“行政措施声明”(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来实现的。该声明规定了建议实施乌拉圭协议的最重大的行政措施,国会期望行政管理机构将遵循和适用声明中作出的承诺。因此,行政声明的方式即参照美国的经验,在保留原有的《反补贴条例》的同时作出声明,即严格按照SCM第五部分的要求对WTO成员的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否则,仅仅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将导致违反WTO的规定。(36) 在《反补贴条例》修改之前,考虑到商务部的调查规则与SCM保持高度一致,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8段的承诺,即“中国主管机关仍将信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承诺”,似乎可以认为,应依据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进行反补贴调查。(37) 但是,这毕竟是权宜之计:如果无视《反补贴条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法院仍有权认定调查主管机关的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情形,从而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调查主管机关适用《反补贴条例》又将违反SCM的规定,从而陷入两难。
    其四,修改国内法的方式。由于法律解释的局限、直接适用的排除以及通过行政声明的不确定性,较优的选择方式应是修改《反补贴条例》,通过制定新的符合SCM第五部分的反补贴条例来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冲突。这种方式亦与中国在《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所作出的实施WTO协定并履行协定义务的承诺相一致。
    因此,在中国入世之后不能直接适用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而非司法解释或行政声明的方式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无疑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仅仅选择在具体操作层面符合WTO协定并不一定能消除与他国的法律争端,即《反补贴条例》本身具有法律上(而非事实上)的不相符性,在这点上,中国在国际法层面上的争辩空间极为有限。此外,该做法更有可能导致国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并且使WTO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趋于模糊。
    注释:
    ①WTO协定第16.4条;SCM第32.1条。
    ②《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9条。
    ③SCM第1.1(a)(1)(ⅳ)条。
    ④根据GATT第3.8(b)条,补贴也可以给予“国内生产者”之外的接受者。
    ⑤SCM第1.2条、脚注第35条。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⑦SCM第32.1条。
    ⑧SCM脚注第56条。
    ⑨《反补贴条例》第58条。
    ⑩《反补贴条例》第15条。
    (11)一个有益的启示,可参见Panel Report on Thailand-H-Beams, para. 7. 77。
    (12)SCM第11.2(ⅲ)条还要求,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关于“所涉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的证据”。
    (13)《反补贴条例》第16条;SCM第11.3条。
    (14)SCM第14条。
    (15)SCM第1.1(a)(1)(ⅰ)、(ⅱ)、(ⅲ)条。
    (16)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Canada-Aircraft, paras, 158.
    (17)此处交易成本假定为零。
    (18)根据SCM附件1(j),提供信贷担保的政府条件优惠于市场条件并不必然构成出口补贴,除非该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根据1(k),政府提供贷款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也并不必然构成出口补贴,除非利率低于政府获得资金的成本。
    (19)《反补贴条例》第7条;SCM脚注第45条。对于不同损害类型,在损害的确定方面有所不同。
    (20)SCM第15.8条。
    (21)SCM第15.7条。
    (22)《反补贴条例》第8条第1款第1项,与SCM第15.7(ⅰ)条相对应。
    (23)《反补贴条例》第8条第1款第2项,与SCM第15.7(ⅱ)条相对应。
    (24)《反补贴条例》第8条第1款第5项,与SCM第15.7(ⅲ)、(ⅴ)条相对应。
    (25)《反补贴条例》第28条第1款第2项;SCM第11.9条。
    (26)《反补贴条例》第28条第1款第3项、第4项;SCM第11.9条。
    (27)《反补贴条例》第27条;SCM第11.11条。
    (28)《反补贴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第5项和第6项。
    (29)《反补贴条例》第29条第2款。
    (30)《反补贴条例》第31条;SCM第17.2-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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