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www.110.com 2010-07-21 10:42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