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交还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7 17:47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相关文章
- ·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没有将该传船舶当
- ·广东省渔业船舶碰撞责任赔偿规定(一)
- ·广东省渔业船舶碰撞责任赔偿规定(二)
- ·广东省渔业船舶碰撞责任赔偿规定(三)
- ·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
- ·评交通部关于300总吨以下船舶责任限额的规定—
- ·如何规定船舶租用合同赔偿时效
- ·如何规定船舶碰撞赔偿时效
- ·怎样规定按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 ·对船舶租用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
- ·如何规定提供船舶的义务
- ·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规定
-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没有将该传船舶当
- ·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
- ·安徽省机动车辆、船舶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 ·辽宁省机动车辆、船舶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 ·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最新文章
- · 怎样规定按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 · 关于不适航的责任
- · 提供船舶的义务
- · 船舶的适航
- ·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 · 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 · 关于已租船舶所有权转让的问题
- · 关于船舶的转租
- · 关于承租人的指示权
- · 对运输货物的约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