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0:39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下一篇: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相关文章
- ·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