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解读 > 海难救助 >
救助方能获得什么报酬?
www.110.com 2010-07-17 16:57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人进行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在任何情况下,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