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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义务
www.110.com 2010-07-19 10:09

    这是强制性义务,即当事人不得排除。所谓适航义务,根据《货规》第三十条,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这项义务对于承运人来说是一项非常严格的义务。《货规》中的适航义务不同于远洋运输中的适航适航义务,在远洋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的检验标准有两方面,主观方面,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客观方面,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适航。也就是说,若承运人谨慎处理了,若不适航发生在开航后,对因为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新《货规》的中的适航义务不是这样的,承运人对因船舶开航后的不适航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责任,即使承运人谨慎处理了。
    这项义务非常严格,比如说船舶在开航前、开航时均处于适航状态,但开航后某部件突然失常,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认为,该部件存在潜在缺陷,即船舶并不适航,而承运人负有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承运人因为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承运人必须谨慎处理,使船舶一直处于适航状态。
    这一义务引出了法理上这样的讨论:《货规》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怎么样的?
    责任基础也就是讨论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海商法》中对远洋货物运输规定了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即即使有过错,因法律规定而可以不承担责任,如上述的适航义务。民法中大多采用过错责任,即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还有一种叫做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即对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先推定有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不同,按照一般的过错责任,责任人只有被证明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中,由责任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其没有过错,但如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其有过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一种责任基础叫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即即使没有过错,因法律规定而要承担责任。如产品责任,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者认为,《货规》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如上述的适航义务,承运人对因不适航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不论是否有过错,这对于承运人来说是一项非常严格的责任。按《货规》,承运人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损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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