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
www.110.com 2010-07-17 17:37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此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 上一篇: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之研究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