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对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问:新合伙企业法也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请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立法用意何在?
答:立法机构也注意到我国法制尚不健全,有些国有企业存在经理(厂长)损公肥私的严重问题,如果允许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合伙企业法又在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不禁止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这种限制是为了避免以上企业参与合伙企业成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后可能面临使企业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上一篇:新合伙企业法的两大亮点
- 下一篇:允许公司充当合伙人有哪些好处?
相关文章
- ·新合伙企业法对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 ·合伙企业法规范国有独资、上市公司参伙
- ·上市公司可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修订草
- ·合伙企业法草案: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对我国《公司法》中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的
-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 ·上市公司收购与企业兼并浪潮的背景分析
-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法的新规定
-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 ·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注册资金的原因
- ·合伙人转让财产的限制性规定
-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应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的
- ·合伙企业法对退伙人财产退还是如何规定
- ·合伙企业法对退伙人财产退还是如何规定
- ·合伙人转让财产的限制性规定
- ·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