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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基本知识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合伙企业法基本知识

    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关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所闪烁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革新之光。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拓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基于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立法政策,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其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并且,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公平分配责任,平衡合伙人债权人关系

  合伙企业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但合伙人的责任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1.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1997年合伙企业法之所以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许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利不清晰,许多人担心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引起财产的不稳定,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也有人担心企业法人的投资者继而引起连带责任问题。

  现在,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外,其他企业法人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此情况下,会不会导致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肯定地说,不会。

  因为,法律确认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其财产是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离的,他们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负责,不对法人(包括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而,不存在引发企业法人与出资人双层连带责任的问题。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人认为,法律所表述的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但是,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完全相同吗?否。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有其特定内涵:一是股东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其相比,只是“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相同的,其余则是不同的,它突破了合伙企业的范围,直接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个人责任的,只不过是限于出资范围而已。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就本质而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它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仍是根本的。

  在此前提下,才在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上对无过错合伙人给以有限责任保护。反映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采取了分类、分层确定合伙人的责任。

  所谓“分类”,以是否对企业的债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企业债务是否发生于合伙人执业之中,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区别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譬如会计事务所租用办公设施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分层”,即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表明:(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并不是合伙人总是受有限责任保护,而仅仅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才受有限责任保护。

  (2)非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合伙企业债务或合伙企业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即使受有限责任保护,其责任承担范围不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三大重要调整迎来发展机遇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还体现在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类型,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介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直接适用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而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参考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发部副主任白晓红对记者表示,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安身立命”的,而非靠其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将有助于国内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组织形式,并进一步做大做强。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则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给专业服务机构扩展异地业务时带来更大的风险控制成本,而有限责任公司制又不能获得客户的充分信任。“有限责任合伙制正好可以做到两者的衔接,”白晓红说。

  上市公司可为有限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新合伙企业法在第二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解释这一修改时说,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有限合伙”铺路风险投资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27日在介绍这一新增制度时说,有限合伙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该制度能很好地将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才能和富裕的资金结合起来,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而新法中税收方面的规定也有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该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而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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