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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规】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规定的冲突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咨询:

  关于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规定的冲突问题

  两兄弟,口头协议成立一个加工厂,以弟弟的名义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哥哥负责前期资金投入,弟弟负责管理。现两人发生纠纷,哥哥起诉弟弟,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现在有以下问题不明,要请教各位:

  1、弟弟是否算劳务出资?

  2、这种关系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伙?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初始考虑是作为一个个人合伙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前提是“未经工商登记核准的”。我不明白的是,这里的工商登记核准,是不是指个人合伙没有成立工商登记的企业?如果是的话,本案中,两兄弟既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又办理了工商登记(成立了一个企业),那究竟是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3、如果是个人合伙关系,企业发生亏损的(已经还清债务及工人工资),那企业现有的资产是不是先用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律师解答:

  1、不算劳务出资。只算是替弟弟打工的。

  2、属于个体工商户,弟弟为户主。不属于什么合伙,更没有啥个人合伙一说。

  3、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以其个人所有全部资产(而非仅包括加工厂的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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