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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合伙财产遭起诉
www.110.com 2010-07-17 14:55

  得知合伙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将合伙财产进行处置后,邹某将其它合伙人告上了法庭。原审支持了原告邹某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三中院终审作出部分改判。

  2006年3月17日,邹某起诉至原审法院,以合伙人陈某、袁某在未通知其参加的情况下,对某电站的财产进行了清算,将其财产用于成立重庆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令陈某、袁某等14人赔偿其损失38.31万元及其利息。其请求得到了原审法院的支持。

  宣判后,陈某、陈某等14人不服原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认为,邹某与其他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根据某电站协议书约定,邹某享有以某电站的名义贷款150万元中分配35万元作为其出资的权利,同时亦负有向某电站偿还35万元借款的义务。邹某被侵占的财产数额就是根据其出资情况应分得的某电站的净资产。但原审判决以评估增值率为依据,计算邹某出资应分配的净资产金额是错误的;计算各合伙人出资应分得的净资产的基本依据是出资增值率,邹某应分得的净资产金额为140701.85元。

  于是,市三中院依法改判,由陈某等14人返还给邹某在某电站解散时应分得的合伙财产140701.85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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