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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7 15:17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原则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分担比例的,推定为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至于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依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 《合伙企业法》并不要求退还合伙人入伙的原物,这再一次表明了合伙企业法上将合伙人财产份额归于无形财产即“权利”属性的态度。此外,依《合伙企业法》第51 条第3 款的规定,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其权利。在这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权利范围。按照一般的理解,代为行使的权利应当包括作为合伙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但依《合伙企业法》第9 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未成年人并非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因此,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权利范围,从合法性的角度解释,似乎应当限于合伙企业退还该未成年人应得部分的财产份额。

  【注释】

  [1] ①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二是认为合伙是第三民事主体;三是认为简单的临时性的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那些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的合伙,则可成为第三民事主体。赵旭东:《企业法律形态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2 页。②参见《合伙企业法》第24 条。

  [1]江平,龙卫球. 合伙的多种形式和合伙立法[J ] . 中国法学,1996 , (3) .

  [2]马俊驹,梅夏英. 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J ] . 中国社会科学,1999 , (1) :93.

  [3]高富平,苏号朋,刘智慧. 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M] .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4]徐国栋译. 美国统一合伙法[ Z] . 法学译丛,1989 , (1) .

  [5] [英]杜德莱?理查逊. 李广英,马卫英译. 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M] .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8.

  [6]江平. 新编公司法教程[M] . 法律出版社,1994 ,124.

  [7]胡基. 论股份质押的设立[J ] . 法学,1998 , (6) :55.

  [8]郑玉波. 民法物权[M] . 三民书局,1989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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