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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合伙人协议(3)
www.110.com 2010-07-17 16:02

  退休合伙人可享受由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事项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书面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

  (一)学习、进修;

  (二)患病。

  中止合伙人身份须经 以上合伙人同意。中止期间自合伙人会议决定中止之日或实际离岗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年。超过 年,以自动退伙处理。因前款第(一)项原因申请中止,须提前 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原则上该合伙人不享有分红及 ,但享有各项保险及 。

  因业务的连续性或个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对个案有实际付出或贡献,应参照专职聘用律师的 享受有关报酬或待遇。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该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所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属中止期间产生的合伙人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视为该合伙人承诺放弃独立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推定为合伙会议中的多数意见;涉及与该合伙人身份有关的表决时,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该合伙人。该合伙人应将中止期间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地点,书面通知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其他经营性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连续 内两次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申请应写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间、中止期间独立表决权的放弃,中止期间通知送达的方式、地点、工作交接安排等。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合伙人 以上同意终止并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伙所的流动资金已不足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四)本所连续 年亏损且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五)因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七)因法律变化或其他在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情况出现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小组对合伙财产、本所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加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范围内可代表本所,清算费从本所清算时拥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所清算时,对剩余合伙积累财产的分配,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无特别约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所的对外债务,合伙人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无特别约定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债务,按合伙人在积累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分担。

  合伙人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对外负债,视为该合伙人个人债务。

  第四十九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理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本所发生清算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本所所欠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本所所欠的税费、罚款;

  (三)本所所欠的律协会费;

  (四)本所所欠的债务;

  (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对其他剩余财产,原则由合伙人按 比例分割。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按 比例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本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本人留在本所内未提取的分红或其他收入,本所在清算时,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归还给该合伙人,但该合伙人应承担该款项所应交纳的税项。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按规定申报及办理注销登记。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等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任何争议应依据本协议规定的程序解决。

  第五十六条 在出现任何争议时,有关合伙人应首先要求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解决其争议。

  第五十七条 在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无法解决上述争议时,合伙人可以请求律师主管部门或直接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五十八条 由于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违约,造成本所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及其附件等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合伙人争议解决之前,本协议其他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条 本合伙协议履行期为 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顺延的要求,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继续履行。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正案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中的“以上”“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自创始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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