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史尚宽:《债法各论)(下)(台)荣泰印书馆有限公司1980午版第650页。
[2]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45页。
[3] Agency and Partnership, Harold Gill Reuschlein William A.Gregory WestPublishing Co 1979 p327-330。
[4] 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5] 在我国,也有的学者认为,劳务不应当作为合伙的出资,参见李韵秋;《谈谈合伙出资中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87午第1期。我们认为,合伙人以劳务出贵是和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的条件相适合的,劳务完全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出资。
[6]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49页。
[7]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53页。
[8]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53页。
[9] 史尚宽:《债法各论》(下)(台)荣泰印书馆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651页。
[10]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50页。
[1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14页。
[12] 史尚宽:《债法各论》(台)荣泰印书馆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 226页。
[13] 郑玉波:《民商法专题研究》(二)(台)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 171页。
[14] 卞耀武:《合伙企业法》中国财政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15]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45页。
[16] 欧阳经宇:《民法债编各论》(台)汉林出版社1978年版第238页。
[17]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台)自版1989年第335页。
[18] 苏俊雄著:《契约原理及其实用》(台)第92页。
[19]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第六册,第148页。
[20] 横田秀雄著:《债权法各论》第685页;苏俊单著:《契约原理及其实用》第92页,
[21] 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杜1996年版第288页。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www.stud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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