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案例 >
执行合伙事务死亡 合伙人应共同赔偿
www.110.com 2010-07-17 16:33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其他合伙人有责任赔偿。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以此判决12名合伙人各赔偿死者家属3500余元。

  瑞昌市花园乡小伙子柯某与本乡徐某等12人共同在外地做水泥浇筑工程,并共同购买了拖拉机等工程所需工具。2008年4月7日5时左右,柯某开着现浇队手扶拖拉机去工地倒现浇,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院审理,肇事司机承担70%,死者因驾驶无牌照拖拉机上路承担30%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徐某等人拒绝分担赔偿,死者父母以柯某系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等12人共同承担30%即38000余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拖拉机系合伙财产,未上牌是所有合伙人所共同知晓的,而柯某系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因此其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应视为合伙债务,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分担。因徐某等已散伙,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徐某等12人各赔偿死者父母3500余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