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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饭店起纠纷签订退伙协议 索要退伙金遭遇公证
www.110.com 2010-07-17 15:41

  双方因开饭店起纠纷签订退伙协议,一方当事人姬美军为了履行支付给另一当事人宋向东余下的退伙金100万元的约定,在找不到宋向东的情况下,将钱送到公证处提存,受领人为宋向东,可是过后,他又向公证处下达了停止支付的通知。宋向东收不到钱后,以姬美军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宋向东又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案件发回重审。

  1合伙开饭店起纠纷

  8月17日,记者来到牡丹江市采访了此案。

  事实上,这桩大舅子与妹夫之间引起的诉讼,原因并不复杂。据宋向东介绍,1998年,他与妹妹宋向真和妹夫姬美军在牡丹江市合伙开饭店,当时他们口头约定,由姬美军负责后灶、前台,他负责人员管理和处理工商等一切对外事务。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协议,后来随着饭店的经营规模扩大,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2003年4月17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然而从签订协议后,双方因经营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无奈,在2003年5月23日,宋向东撤出了饭店的经营。5月25日,宋向东的父亲受双方委托起草了一个退伙协议,在退伙协议中规定:姬美军在一个月之内两次付给宋向东全部退伙金150万元,第一次50万元在2003年5月25日前付清,第二次100万元在2003年6月25日前付清。如果姬美军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付清150万元,视为违约,将自动放弃饭店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宋向东在期限内收到全额退伙金后,不得再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不再享有饭店的任何权利,如违约,退回全部退伙金。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引起双方争议的饭店,正在经营的宋向东的妹妹宋向真证实了确实和其哥哥宋向东签订了合伙协议和退伙协议。

  2百万元退伙金“提存”到公证处

  宋向东说,在签订退伙协议的当天,他收到了姬美军支付的第一笔退伙金45万元,还差5万元。眼见得第二笔100万元退伙金支付的日期临近,却不见姬美军履行,后来听说姬美军已经在2003年的6月11日将此款送到牡丹江市公证处提存了。

  据宋向真向记者介绍,她的丈夫姬美军确实将100万元退伙金送到公证处提存了,那么,为什么不当面交给宋向东,而非要将此款送到公证处提存呢?宋向真说,当他们按照退伙协议支付了第一笔45万元之后,还差5万元,于当日晚间用营业款凑够交给了她母亲,让她母亲转交宋向东。可是当她和丈夫姬美军6月初4次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交付给宋向东了结此事时,却发现怎么也找不到哥哥宋向东了,问宋向东的爱人,她爱人说他也找不到宋向东。“实际这是我哥哥宋向东故意躲着不见我们,不接收剩下的100万,恶意想造成我们违约,因为按照退伙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宋向东不能收到全额退伙金,就是我们违约,我们就得交出饭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由宋向东接管饭店。所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6月23日我们到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宋向真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当事人或者无意或者故意导致对方履行自身的义务发生困难,导致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完毕。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用提存公证来解决。办理提存公证后,从法律上就视为履行完毕。

  然而,宋向东否认了故意躲着不见的说法,他说,自己一直在家,是他们根本没有联系他,而且他母亲也没有将5万元转交给他。“实际上他们就是想不给这100万元,以后姬美军出具给公证处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就证明了这一点。”

  3提存公证违反程序?

  “我认为,公证处办理的提存公证手续有违反公证程序的嫌疑,在我没有到场、没有打收条、未经核实、仅凭姬美军单方叙述的情况下,将前期付给我的45万元写成已付50万元的事实写进了公证书内。”宋向东说。

  据宋向东介绍,2003年6月24日,牡丹江市公证处向他下达了提存通知书,让他到公证处及时领取100万元提存款。6月25日,他来到牡丹江市公证处,发现办理提存公证手续的公证处综合一处主任林丹办理的公证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债务人姬美军于2003年5月25日以前已经支付给债权人宋向东50万元。于是他当时向林丹提出了异议,自己只收了45万元,为什么写成已收50万元?林丹说,她是按照退伙协议中的数字写的,并且宋向东的母亲也证实了。他对这个解释不满意,于是他要求删除与事实不符的“已付50万元”的内容,被林丹拒绝。

  据宋向东介绍,他的母亲后来来到公证处,说这笔钱确实在她那里,因为找不到他,所以一直保管。

  宋向东说,6月26日,当他再一次来到公证处要求删除这个内容并提取100万元的时候,林丹告诉他,姬美军已经在当天向公证处出具了停止支付100万元提存款的通知书,因此不能支付。在以后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他于2003年7月3日,以姬美军恶意使他无法提取退伙金、违反约定为由,将其起诉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姬美军为何要向公证处出具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呢?据姬美军的妻子宋向真说,按照约定,宋向东应当在2003年6月25日之前提取100万的提存款,可他没有提取,已经违约,所以向公证处出具了这个通知。

  4宋向东一审输官司

  2003年8月13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庭审理认为,姬美军和宋向东签订合伙协议后,经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了退伙协议,该退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中的内容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姬美军在签订退伙协议当日将其中的45万元交给姬美军,另5万元姬美军也于当日交给其岳母(即宋向东的母亲),因找不到宋向东,宋母在2003年6月25日才告诉宋向东这笔钱在她处保管。宋向东在收取第一笔退伙金后始终外出未归,在找不到宋向东的情况下,姬美军将余下的100万元到公证处提存,已经按照协议完成了义务。宋向东在2003年6月25日到公证处,以公证书不合法为由,借故不提取100万元提存款,违反了退伙协议中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2003年9月1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向东的诉讼请求,宋退还给姬美军前期支付的50万元退伙金。

  接到这个判决后,宋向东不服,他说:“协议中规定,我在收取了全额退伙金之后,如果再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属违约,而没有不取提存款就违约的说法,双方也没有对此事再写一个协议,况且公证处下达的提存通知单也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提存款的期限,怎么能说我不提取就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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