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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
www.110.com 2010-07-07 21:58

一、撤销权概述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且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作为制度,撤销权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而债务人的切实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表现。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业道德,并使合同关系产生应有的拘束力,交易的秩序才能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中不存在债和合同的保全制度。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债的撤销权制度,导致在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保全其债权,这对债权人是极为不利的。我国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首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从而填补了长期以来在债的保全制度规定方面的空白。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节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法 》规定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国《合同法》关于的规定,从制度上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弥补了现行民事立法的不足,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规定虽然确立了撤销权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1、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调整范围的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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